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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喜英与华聪、冯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英,华聪,冯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英。被执行人华聪。被执行人冯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喜英与华聪、冯晓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聪、冯晓华银行存款3818.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