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郭应传诉被告王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传,王次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郭应传。委托代理人:成玉华。被告:王次忠。委托代理人:王仕香。原告郭应传诉被告王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成玉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王仕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王次忠驾驶皖BB94**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后该事故经过芜湖市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次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9月6日,在弋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被告几次咨询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的意见,并经调解人员多次提醒被告是否愿意承担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后,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0800元。就此,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3年9月10日归还。现被告方拒绝支付赔偿款,原告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方应当如实履行,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08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2013年8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2、原被告自己私下协商的,当时被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说没带这么多钱,故被告打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属实,原告说自己是教师。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11时25分,被告王次忠驾驶皖BB94**小型客车与原告郭应传骑行的助力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后该事故经过芜湖市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王次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9月6日,双方在弋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0800元。就此,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3年9月10日归还。现被告未支付原告赔偿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一份,病假信息单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王次忠由于驾驶机动车不当致原告郭应传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2013年9月6日被告王次忠出具欠条一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800元,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应传赔偿金2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王次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 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