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纪路233号第1幢-2。法定代表人陈天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万春、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698号第17栋底层108室。法定代表人董昌杰,负责人。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成皿独任审判。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自2011年起即有铝锭供应关系,双方间并无书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锭,截止起诉被告拖欠货款353,25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2013年6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同意三个月内付清,后被告仍未支付该货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3,25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述款项为本金,以每月2%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送货单五份、账册三页,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3,257元以及按每月2%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货物供应关系,原告供应铝锭。201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原告货款353,257元,至今日起分三个月还清,每月底应付117,752.3元另加2%利息。如有纠纷,一切责任由欠款方承担。此后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出卖人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了欠付货款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和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应当恪守。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以及相关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3,257元;二、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以353,257元为本金,按每月2%为利率,自2013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7元,减半收取3,458.5元,财产保全费2,392元,合计诉讼费5,850.5元,由被告上海钡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