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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夏爱兵与陈大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兵,陈大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夏爱兵,男,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政府公务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大玲,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兵与被告陈大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