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188号原告:何某甲。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如画,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后几个月就领取结婚证,显见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家人在诉讼外积极协调,原告才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不见好转,双方婚后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孩子500元生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也是正常的,原告愿意为了被告改变,希望能够维持婚姻关系,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何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何某甲于2008年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08)雁民初字第785号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甲减半后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