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与马瑛、马琦、柴蓬、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马瑛,马琦,柴蓬,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纪中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柴蓬,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马瑛、马琦、柴蓬、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瑛自行达成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7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