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莲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朱晓慧、程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朱晓慧,程健荣,戴丽梅,谢志勤,翁绚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诉讼代表人:梁铁伟。委托代理人:涂勇妙。委托代理人:叶湄霞。被告:朱晓慧。被告:程健荣。被告:戴丽梅。被告:谢志勤。被告:翁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被告朱晓慧、程健荣、戴丽梅、谢志勤、翁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晓慧、程健荣、戴丽梅、谢志勤、翁绚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晓慧、程健荣、戴丽梅、谢志勤、翁绚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7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