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思江与戴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思江,戴晓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姚思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晓莹,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谷生,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科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思江与被告戴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思江于2013年11月22日以要求自己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姚思江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