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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思江与戴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思江,戴晓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姚思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晓莹,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谷生,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科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思江与被告戴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思江于2013年11月22日以要求自己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姚思江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