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刘海裕、顾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刘海裕,顾文娟,刘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住所地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11197-3。法定代表人刘科。被执行人刘海裕,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顾文娟,女,1956年3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刘潮辉,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海裕、顾文娟、刘潮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海裕、顾文娟、刘潮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9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