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41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委托代理人贾伏双。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11-2幢二层2369、2369-1。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爱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权英玲,东方爱婴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刘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公司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公司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东方爱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于2012年在其东方爱婴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幅摄影作品(编号分别为98841212、a0028-000090、83538409、dv1947046和200264020-002)。为此,我公司曾要求东方爱婴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但东方爱婴公司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爱婴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我公司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7500元以及公证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2500元。东方爱婴公司答辩称: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起诉主体不适格,其权利来源美国GettyImages公司并未举证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摄影师的授权证明;其次,我公司未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相关内容均为科普类知识,在发布位置、色彩和大小上均未突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也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第三,我公司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来自于公开渠道,没有任何版权提示,没有以侵权方式使用华盖公司摄影作品的故意;第四,我公司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图片较小,品质也不好,因此,华盖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第五,我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JohnJ.LaphamIII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一份版权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公司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公司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确认本人(即JohnJ.LaphamIII)由GettyImages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上述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TheImageBank、Photographer'sChoice、DigitalVision和Taxi。华盖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中载有涉案5幅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显示,2013年4月12日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展示有如下5幅摄影作品:1、编号为98841212的图片,内容为为孩子测量体温的妈妈,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EmmaInnocenti。2、编号为a0028-000090的图片,内容为熟睡的孩童,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EricoConnell。3、编号为83538409的图片,内容为手握泰迪熊熟睡的孩童,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摄影者LaurenceMonneret。4、编号为dv1947046的图片,内容为静坐的孕妇,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DigitalVision,摄影者NancyNey。5、编号为200264020-002的图片,内容为夫妻,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axi,摄影者BerndOpitz。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2013年4月12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亦展示有前述涉案的5张图片,图片左上角均标有”gettyimages(r)”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版权所有1995-2013。在东方爱婴公司的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东方爱婴公司在2013年发布的各种话题中,作为话题配图使用了涉案5幅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对应的话题均为婴幼儿、孕妇健康方面的内容,图片的使用较其他话题配图较大。对上述内容,华盖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记录于(2013)大中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中。为证明编号为dv1947046的图片华盖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东方爱婴公司提供了一份案外人影美晴公司网站销售图片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在该案外人网站上也有上述图片的销售。华盖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东方爱婴公司表示其使用的涉案5副摄影作品均来自公开的渠道,但并未就其使用获得合法授权提供证据。另查,为证明其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中图片的许可使用单价分别为9000元、6000元,图像大小为10-48M,均非涉案图片。而为了证明华盖公司主张损失过高,东方爱婴公司也提交了其与华盖公司关联公司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图片的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中的图片许可使用单价为2400元,图像大小为48M,非涉案图片。华盖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协议、网页打印件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涉案5幅摄影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www.gettyimages.com两个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对”gettyimages(r)”字样的标示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东方爱婴公司虽然提供了第三方网站销售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证据,但销售不代表享有著作权,因此仅凭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华盖公司的上述权属证据链条,其关于华盖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诉讼理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东方爱婴公司涉案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5幅摄影作品,其未举证证明涉案使用行为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上述行为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侵权的构成并不需要考虑东方爱婴公司是否据此盈利。因此,华盖公司要求东方爱婴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因为相关案外许可合同图片价格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个案性较强,且图片价格也会受到格式、大小、类型、内容以及使用方式的影响。因此,鉴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涉案5幅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东方爱婴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调查取证费因没有对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方面,虽然其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取证公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本院对公证费用将根据涉案图片的数量因素予以酌定。因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公司作为涉案作品被授权人,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人身权,因此无权要求东方爱婴公司赔礼道歉,故对其要求东方爱婴公司在报纸上出具致歉声明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涉案微博中使用涉案编号为98841212、a0028-000090、83538409、dv1947046和200264020-002的五幅摄影作品;二、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