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江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王学清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冰冰、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王XX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在蒲阳镇上游村拆迁征地工作中,时任都江堰市蒲阳镇副镇长、上游村5组征地拆迁小组分管领导的被告人王XX,受原上游村书记杨君安(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对拆迁赔付金额进行审核的职务之便,收受杨君安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主动到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1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王XX主体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王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王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蒲阳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蒲阳镇政府为机关法人身份。都江堰市蒲阳镇提取王XX档案材料,证明王XX系蒲阳镇副镇长,在2009年拆迁工作中,作为负责上游村5组拆迁组领导。(二)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1、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案件的来源情况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XX于2013年5月3日主动到都江堰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调查,在调查中王XX如实交代其在上游村5组拆迁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三)行贿及受贿犯罪的证据。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在2009年3月份,根据政府安排我作为分管领导负责蒲阳镇上游村5组的拆迁工作,我们在开展工作中,上游村当时的支部书记杨君安找到我说刘蓉的父亲户口没在上游村5组,就赔的有点少,刘蓉工作也干的比较好,就想通过虚列上游村在5组的集体资产给刘蓉再考虑一点,我说这个事情以后在说。后来杨君安又多次来找我说赔集体资产的事,我去查了普查表,没有这些集体资产的普查表。后来曾国财又来找我,说上游5组的地面上有上游村村上集体资产有一二十万,这些资产都没有普查登记表,我就让曾国财去核实。后来曾国财找到我,给了我一张补偿清单,我就在补偿核算表上签了字。侦查机关扣押的《房屋及树竹木补偿核算表》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上面的东西我没有具体核算过,也没有去实地核查过,当时曾国财把这张表拿过来,我没仔细看就签字了。后来在2009年7月份的时候,在出了蒲阳镇政府大概一两百米的蒲阳干道上,我的车出现了故障,杨君安开车过来,在我车子上放了1万块钱就走了。2、证人曾XX证言。2009年上半年,按照政府的安排我作为拆迁组工作人员参与上游村5组的拆迁工作,主要是负责核算,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前期已经做好的普查表,对实物量进行核算并签字后报镇上分管领导王XX副镇长签字审核后,拆迁户才能将核算表和领款单拿到财政所去办手续,领钱。另外还有,如果有实物漏登的情况,没有原始的普查表,我们还要进行实地登记测量,然后进行核算。在上游村五组进行拆迁的时候,当时上游村书记杨君安和妇女主任刘蓉先后找过我说能不能通过五组的拆迁赔付把上游村在五组地面上的集体资产赔付了,因为当时没有普查登记表,所以我没有同意,后来他们找过我几次说这个事,并说这件事我们也辛苦了,等集体资产赔付下来,大家都有点辛苦费。我就向分管上游村五组拆迁工作的蒲阳镇的副镇长王XX汇报了这件事,王XX后来就给我说把五组地面上的上游村集体资产赔付给上游村,他说为了把工作开展起走,把尾巴扫干净,省的以后麻烦,就让我去办这件事。王XX跟我说过之后,杨君安和刘蓉就给我提供了一个数据,我们就按照那个数据,没有进行核实,造了个补偿核算表,我签字之后就交给王XX审核签字。侦查机关扣押的《房屋及树竹木补偿核算表》上的字是我签的。补偿核算表上的内容不是真实的,U型渠和堡坎都是不存在的,表上的柏油路确实有一段,但属于5组的地段,与村上没有关系。根据这张表虚赔了8万多元。在2009年上半年的有一天,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蒲阳镇政府我的办公室外出了蒲阳政府没多远,杨君安就找到我,就在公路边上杨君安拿给我1万块钱,说是给我的辛苦费,我想到活路都是我们在做,他们村干部领了那么多钱,我一分钱都没有,所以就把这1万元收下了。3、证人杨XX证言。2009年初在上游5组拆迁的时候,当时上游村妇女主任刘蓉跟我提到她父亲户口不在上游村,所以当初赔付的有点少。考虑到刘蓉是村上的妇女主任,工作也做的可以,所以我和刘蓉找到镇上负责我们5组拆迁的王XX和曾国财看能否通过以赔付上游村集体资产的名义考虑一下刘蓉父亲的补偿,并且给他们说拆迁工作中他们也很辛苦也给他们考虑点辛苦费。给他们说了几次,他们就同意了。2009年3、4月份上游村5组拆迁的时候,我们提供了上游村在5组地面上的集体资产拆迁补偿不真实资料拿给王XX和曾国财,他们通过这些资料就造了个补偿表,他们在这个补偿表上签了字过后,刘蓉就到镇上把领钱的手续办了,总共虚领了8万多元钱。为了表示感谢,我给了王XX1万元的感谢费,当时在蒲阳镇政府其办公室给的。4、证人刘X证言。我和杨君安一起到银行将8万多元钱取出来的,取出来后杨君安给了我2万元,他说这8万多元钱是通过镇上的关系赔付下来的,我们就没有入账。赔付资料上的柏油路、U型渠、堡坎都是虚列的。5、证人肖X证言。《房屋及树竹木补偿核算表》是我填的,我的名字也是我本人签的,当时我在蒲阳镇计生办工作,王XX是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是我的直接分管领导,上游村5组开始拆迁的时候,我记得在我们办公室王XX找到我,当时曾国财也在场,他们叫我填一张表,就是你们出示的补偿核算表,还给我提供了个填写的数据,让我照着他们提供给我的数据把补偿核算表填好,并让我在核算人和经办人的地方签字。至于这张表上的实物量是否真实我不清楚。6、证人冯XX证言。我是1999年开始一直到2010年12月换届才没有当上游村5组组长,2009年年初上游村5组开始拆迁,王XX副镇长是拆迁组的负责人,平时主要是镇上的曾国财在具体负责,原上游村妇女主任刘蓉根据村上的安排协助拆迁组开展我们组上的拆迁工作。《房屋及树竹木补偿核算表》上的村级柏油路、保坎、U型渠等合计赔偿金额87456元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从没有见过这些资料,我也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们组上的集体资产在拆迁时已经赔偿了,一共赔了3万6千多元,在我们组上账上都看得到,上游村村上的集体资产在5组地面上的只有上游村小学。7、蒲阳镇房屋及树竹木等补偿核算表。证明上面记载:柏油路1248立方米、堡坎250立方米、U型渠708立方米。金额87456元;曾国财、王XX签字。8、支付凭证、领条。证明蒲阳财政所支付87000余元的赔偿款资料。刘蓉领取上述款项。9、杨君安涉嫌贪污卷宗关于刘蓉记录收到蒲阳镇集体资产87456元,王XX等人分钱的复印件。证实王XX等人分钱的事实。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王XX涉案的1万元人民币。上述证据,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予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金蓉审 判 员 曾晓泉人民陪审员 祁合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