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传军与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军,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刘传军,)。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4幢401室。法定代表人何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军诉被告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