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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海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子强(绰号:“老烧”),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毕业,住广西合浦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5年1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子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子强携带一把管制刀具乘坐同案人“肥聂”(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军屯独江村一菜地路边,发现该处停放有一辆未锁保险锁、车头锁的本铃牌电动车(该车是曾兰贞停放;车架号码是108032255;电机号码是080310786;价值840元),遂由被告人徐子强坐上该电动车,由“肥聂”驾驶摩托车在后用脚推动电动车,将车盗走。为避免引起怀疑,被告人徐子强在盗车时还将“肥聂”交给其的一串钥匙插入上述赃物电动车电门锁处。盗窃得逞后,被告人徐子强与“肥聂”将赃物电动车转移至北海市工业园中国电子厂往北约100米处被追赶至的苏思富、苏思权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徐子强处收缴其盗窃时携带的管制刀具归案,并将上述赃物电动车收缴归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徐子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管制刀具认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相关行政处罚材料、人口信息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伙同同案人共同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徐子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子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子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志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