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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张武、赵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张武,赵洁,湖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负责人:方德明。委托代理人:臧雄明。被告:张武。被告:赵洁。被告:湖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越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诉被告张武、赵洁、湖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