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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长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游莉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枫。委托代理人李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