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孟坤与徐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坤,徐传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孟坤,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郓城镇中学教师。被告:徐传勇(曾用名徐全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郓城县畜牧局职工。原告孟坤与被告徐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传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坤诉称,被告自2010年租赁原告在郓城县工业园区工业北路西段房屋、院落及设备,双方口头约定每年租金100000元,于每年年初付清当年租金。开始两年,被告都能按时支付租金,到2012年租金一直拖欠,在2012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其欠租金100000元的事实,但在此之后,被告为逃避债务,拒绝与原告见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并追回2012年租金100000元及16个月的利息16000元和2013年4个月的租金266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传勇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徐传勇开始租赁原告孟坤的房屋、院落及设备。至2012年12月24日为止,被告共欠原告房租费100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2012年房租壹拾万元整(100000.00),如2013年元月10号还不清,设备将由房东处理。徐传勇,2012年12月24号”。被告徐传勇在2013年春天开始停产,被告的设备现在原告的厂房内。证人季某、刁某对于该事实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等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012年的100000元租金及2013年4个月的租金26666元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租金,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租金利息的主张,因没有约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孟坤与被告徐传勇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徐传勇偿还原告孟坤房屋租赁费1266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孟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原告孟坤负担956元,由被告徐传勇负担2197元(原告已垫付,交付时被告徐传勇随案件款一并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万方审 判 员 王瑞菊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燕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