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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燕犯诈骗罪、被告人甘╳安、梁╳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燕,甘X安,梁X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燕,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甘X安,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现住百色火车站出租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X设,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现住百色火车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燕犯诈骗罪、被告人甘X安、梁X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生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燕、甘X安、梁X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X小区“XXXXX轮胎店”,佯装说购买新轮胎并要求送货后结帐,带着老板黎X权将一个威狮牌车轮胎(价值2430元)装上三轮车送往被告人黄X燕指定的城西停车场后卸下轮胎放在停车场的保安室门口,然后谎称带黎X权到XXXXXX小区拿钱,在XXXXXX小区内黄X燕伺机溜走返回城西停车场将轮胎取走卖给过路的货车司机,得赃款1000元。二、2013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X巷99号“XXXX商店”佯装说购买铜芯电线并要求送货后结帐,该店老板韦X武信以为真将10捆铜芯电线(规格6平方,价值3350元)装上摩托车送往被告人黄X燕指定的XXXXX城小区一栋楼三楼一个水房内卸下电线,被告人黄X燕谎称带韦X武到XXXXXX小区拿钱,在XXXX小区内黄X燕伺机溜走返回XX城小区三楼水房将铜芯电线取走往百色火车站“梁X设废旧收购店”卖给被告人甘X安、梁X设,得赃款1500多元。三、2013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XXXXXX建材市场“XXXXXXXXXX建材经销部”佯装说购买铜芯电线并要求送货后结帐,该店老板李X凤信以为真将10捆铜芯电线(规格6平方,价值2100元)装上三轮车送往被告人黄X燕指定XXXXXXXX小区一栋楼电梯处卸下电线运上13楼,被告人黄X燕谎称联系老板付款伺机溜走,后返回13楼将铜芯电线取走并卖给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一废旧收购店,得赃款1300多元。四、2013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街113号“XXXXX五交化店”,佯装说购买铜芯电线并要求送货后结帐,该店老板信以为真将20捆铜芯电线(规格6平方,价值7400元)装上三轮车送往被告人黄X燕指定那毕大道聚宝苑小区门卫处卸下电线,被告人黄X燕谎称说联系老板过来付款伺机溜走,后返回门卫处将铜芯电线取走往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梁X设废旧收购店”卖给被告人甘X安、梁X设,得赃款1500多元。五、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XXXXXX食城内“XXXXXXXXXXXXX杂经营部”佯装说购买铜芯电线并要求送货后结帐,该店老板罗X光信以为真将20捆铜芯电线(规格6平方,价值7100元)装上三轮车送往被告人黄X燕指定新开发区鼎盛中央花园附近工地门口处,被告人黄X燕谎称去银行取钱伺机溜走,后返回工地门口处将铜芯电线取走卖到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一废旧收购店,得赃款3600多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X安、梁X设明知是他人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X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甘X安、梁X设对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二人从被告人黄X燕处仅收购铜芯电线两次,共17捆。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小区“XXXXXX轮胎店”,以购买新轮胎为由,骗取被害人黎X权将一个威狮牌车轮胎装车送往城西停车场后卸下放在该停车场的保安室门口,被告人黄X燕谎称带被害人黎X权到XXXX小区拿钱,在XXXX小区内被告人黄X燕伺机溜走后返回城西停车场将轮胎取走并卖给过路的货车司机,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该涉案威狮牌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430元。二、2013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宁巷99号一间未挂招牌的五金店,以购买铜芯电线为由,骗取被害人韦X武将10捆铜芯电线送往XX城小区一栋楼三楼一个水房内卸下电线,被告人黄X燕谎称带被害人韦X武到XXXX小区拿钱,在XXXX小区内被告人黄X燕伺机溜走后返回XX城小区该三楼水房将铜芯电线取走,并将其中7捆铜芯电线拿到百色火车站“梁X设废旧收购店”卖给被告人甘X安、梁X设,得赃款1500多元。经鉴定,该涉案10捆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350元。三、2013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XX经销部”,以购买铜芯电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凤将10捆铜芯电线送往XXXXXXXX小区一栋楼电梯处卸下电线运上13楼,被告人黄X燕谎称联系老板过来付款伺机溜走,后返回13楼将铜芯电线取走并卖到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一废旧收购店,得赃款1300多元。经鉴定,该涉案10捆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100元。四、2013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XX号“XXX五交化店”,以购买铜芯电线为由,骗取被害人潘X茵将20捆铜芯电线送往那毕大道聚宝苑小区门卫处卸下,被告人黄X燕谎称联系老板过来付款伺机溜走,后返回门卫处将铜芯电线取走,后将10捆铜芯线拿到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梁X设废旧收购店”卖给被告人甘X安、梁X设,得赃款1500多元。该涉案20捆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400元。五、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黄X燕到百色市XXXXXX交电日杂经营部,以购买铜芯电线为由,骗取被害人罗X光将20捆铜芯电线送往鼎盛中央花园附近工地门口处,被告人黄X燕谎称去银行取钱伺机溜走,后返回工地门口处将铜芯电线取走并拿到百色火车站站前大道一废旧收购店卖得赃款3600多元。经鉴定,该涉案20捆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1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X燕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380元,被告人甘X安、梁X设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45元。另查明,被告人甘X安、梁X设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梁X设废旧店”,在收购涉案铜芯电线中,均由被告人甘X安负责过秤,被告人梁X设在旁边协助。二被告人共育有二女,大女儿甘X靓于2004年6月29日出生,小女儿甘X琳于2009年10月25日出生。又查明,被告人黄X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黎X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4日19时许,一名青年男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XXXX小区XXX号我经营的XXX轮胎店,以265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威狮牌110-20型全钢丝胎(进货价为2420元),装好车后让我去XXXX小区拿钱,当三轮车开至百色市高速路口的城西停车场时,该男子将轮胎卸下放在保安室门口,后又来到XXXX小区一栋楼房前,青年男子说上楼取钱,我和三轮车司机等了20分钟还不见其回来就感觉被骗了,我回到城西停车场后发现放在那里的轮胎不见了,停车场的保安说那个青年男子又坐着一辆三轮车回来取走轮胎,于是我就报案。被害人黎X权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的男子(黄X燕)就是骗走轮胎的人。2、被害人韦X武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12日13时许,一名男子来到XXXXXX号我经营的五金店里要购买十捆铜芯线,让我送货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高中工地大门口,后又以这批铜芯线需要拿到XX城三楼验货为由,让我们将铜芯线放在XX城三楼的一个水房内,谎称带我们到金辰湾拿钱,去到XXXXXXX25楼后该男子让我们在电梯口等,我们大概等了7-8分钟没有见那男子出来,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给我表弟王X就,让他检查放在XX城三楼水房内的铜芯线还在不在,我表弟去到的时候发现铜芯线不见了,我知道被骗后就拨打110报警。我一共被骗了5捆红色铜芯线和5捆蓝色铜芯线,每捆铜芯线100米,10捆铜芯线面积一共6平方米,时价每捆价值338元人民币,共计损失3380元人民币。被害人韦X武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号男子(黄X燕)就是骗走其电线的人。3、被害人李X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14日14时许,有一个年轻男子到我们“XXXXXX建材经销部”,称要购买20捆6平方、20捆4平方、20捆2.5平方、2捆16平方的铜芯电线和60捆6平方的铝芯电线,清点好后,我坐上装有铜芯电线的三轮车跟着,男子带我们到竹洲大道的体育中心工地保安亭处,卸下10捆6平方的铜芯线,接着把其他货物拉到XXXXXXXX一栋楼的13楼处,后他以叫老板过来结账为由离开那里,我一直等到下午18时许也不见男子回来,我去到体育中心工地的保安亭处想要回那10捆6平方的铜芯电线时发现已被人拿走了。这批电线是南宁产的南孚牌6平方米铜芯电线,每捆100米长,进货价220元,总共损失2200元。被害人李X凤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黄X燕)就是骗走其电线的人。4、被害人潘X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15日16时许,一个20多岁男子来到我的“XXXX五金商店”里,称要购买16平方的铜芯线2捆,6平方的铜芯线20捆,4平方的铜芯线20捆,6平方铝线30捆并要求送货后刷卡结帐,我算好一共是17800元,他让我在那毕大道XXXXX小区门口保安亭卸下6平方的铜芯线20捆,他假装打电话找老板,后来又借口开三轮车去买烟,约30分钟后,三轮车师傅回来说被骗了,我们去到电力小区发现卸下的电线不见了,于是我就报警。这次被骗的是20捆家友牌6平方铜芯电线,每捆380元,共损失7600元。被害人潘X茵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黄X燕)就是骗走其电线的人。5、被害人罗X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17日14时许,有一个20岁的男子让我所在的XXXXX五金店送一批电线到鼎盛中央花园附近工地,我把货装上车后,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在新农村工地门口处卸下20捆电线,那个男子说去银行取钱让我在车上等,后来又让我拉他到二手电器商店看冰箱,我在二手电器商店等了10分钟左右意识到被骗就报案了。被骗走的是20捆6平方桂林叠彩铜芯电线,共计损失7200元。被害人罗X光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男子(黄X燕)就是诈骗其铜芯线的人。6、证人陆X金的证言:我以开三轮车拉客为生,2013年1月4日19时许,我在中山一路拉了一名陌生男子到城西市场,到了一家轮胎店,他叫我在路边等他,他去轮胎店买轮胎,过了一会,轮胎店老板和之前的乘客一起将一个轮胎抬上我的三轮车,我将他们搭到百林大桥往XXXXX煤矿方向的一个停车场,将轮胎抬到停车场门卫处,然后那名乘客又叫我搭着轮胎店老板到XXXXX附近取钱,到了XXXXX,那名乘客叫我和轮胎店老板在原地等他,可是等了约半个小时都没见回来,轮胎店老板觉得不对劲,叫我开回放轮胎的停车场,到了停车场发现轮胎也不见了,于是轮胎店老板叫我搭他到派出所报案。7、证人李X先的证言:我在百色城开三轮车拉客,2013年1月15日下午15时,我在真龙大酒店门口搭一个年轻男子到百胜街一间五金店,他和女老板说要买电线,谈好价钱又说没得取钱先把电线拉去后付钱,我帮他将电线拉到XXXXX小区卸下一部分,又将余下部分拉到百色市体育中心卸下,后他搭我的车去买烟就不见回来,我意识到被骗,我和女老板返回XXXXXX小区发现刚卸的电线不见了,小区保安说货已经被刚才那个男子拉走了。具体的损失我不清楚,我只是帮拉货的。8、证人罗X壮的证言:2013年1月15日下午5点,我开出租车路过城乡路“XXXXX酒家”路段时,有一个年轻男子上了我的出租车,叫我他到XXXXXXA区大门口处,他在那里拿了几包电线之类的物品放上车尾箱,让我拉到火车站站前大道路边一间“夜行者”汽车美容店左边第一间没有挂牌的废旧收购店,他把电线卖给了收购店。当时废旧店收购电线的是一对30多至40岁左右的夫妇。9、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草图及照片说明、扣押清单证实,(1)被告人黄X燕诈骗一个大货车轮胎的现场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金马园小区“成山轮胎”店;(2)被告人黄X燕诈骗10捆铜芯电线的现场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XXXXX号一间未挂招牌的五金店;(3)被告人黄X燕诈骗10捆铜芯电线的现场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大西南建材市场“XXXXXX建材经销部”;(4)被告人黄X燕诈骗20捆铜芯电线的现场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113号“福旺五交化”店;(5)被告人黄X燕诈骗20捆铜芯电线的现场地点位于“XXXXXXX交电日杂经营部”;(6)黄X燕辨认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XXXXX商行”旁一间未挂招牌的废旧收购店就是其卖电缆的地点;(7)被告人甘X安、梁X设收购电线的现场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火车站站前大道“梁X设废旧店”,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并依法扣押2袋铜线共180斤。10、百色市公安局那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甘X安、梁X设口头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对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X燕拘传到案,被告人黄X燕到案后能够坦白其罪行,并交代其将诈骗所得的电线卖至百色市右江区火车站站前大道“梁X设废旧店”。11、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X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12、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赃鉴字(2013)037、035、039、036、038、0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被害人黎X权被诈骗的威狮牌全钢丝轮胎价值人民币2430元;(2)被害人韦X武被诈骗的10捆阳工牌6平方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3350元;(3)被害人李X凤被诈骗的10捆南孚牌6平方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100元;(4)被害人潘X茵被诈骗的20捆家友牌6平方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400元;(5)被害人罗X光被诈骗的20捆叠彩牌6平方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7100元;(6)被告人黄X燕拿到被告人甘X安、梁X设的废旧收购店销赃的7捆阳工牌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345元,10捆家友牌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3700元,共价值6045元,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3、被告人黄X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我因为没有收入,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在百色城实施了多起诈骗,因为次数较多我已经记不清楚每一次实施诈骗对应的具体时间。在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约20时许,我到XXXXX“XXXX轮胎”店,约定以265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大货车的轮胎,并要求老板送货后结账,之后我和店老板来到东增路的城西停车场,将轮胎卸下放在保卫室外,后我叫店老板跟我去XXXX小区取钱结账,我假装上楼取钱,偷偷溜走打车回到城西停车场,将轮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的货车司机。(2)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约13时许,我到XXXXXX一家五金店,约定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10捆电线,并要求店老板送货后再结账,之后我和店老板来到竹洲大道龙景高中工地大门口,后又以电线要拿到XX城小区验货为由,让店老板将10捆电线放在一栋楼的三楼水房内,又假装带店老板到XXXX小区取钱结账,我假装上楼取钱,后又偷偷溜回到凤凰小区把那10捆电线拉到站前大道的一间废旧收购店卖得1500多元。(3)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我到大西南建材市场“XXXXXXXX五金建材经销部”,谎称要购买电线并要求送货后再结账,店老板同意后将电线装车并安排一个男司机和一名女店员跟随,我带他们来到体育中心工地,在门卫处先卸下10捆铜芯电线,后又来到XXXXXXXX小区,将剩余的电线搬到一栋楼的13楼处,之后我以联系老板结账为由离开并打车回到体育中心工地取走10捆铜芯电线直接拉到站前大道同一间废旧收购店卖掉,得款1300多元。(4)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约15时许,我到XXXX中段“XXXXX五交化”五金店,选了16平方的铜芯线2捆,6平方的铜芯线20捆,4平方的铜芯线20捆,6平方的铝线30捆,算好价钱是17000多元,将电线装车来到XXX小区,在门卫处卸下20捆铜芯线后把剩下的电线拉到体育中心工地卸下,之后我偷偷溜回XXXXX小区门卫处取走了20捆电线,拿到站前大道同一家废旧收购店卖得1300多元。(5)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我打电话到“鸿发五金日杂家电”说需要20捆电线送到鼎盛中央花园附近,过了30分钟左右,我跟送货男子对接确定后叫该男子将电线拉到新农村工地,我假装到东合大桥附近的建设银行取钱,后随便找了个借口离开回到新农村工地把20捆电线直接拉到站前大道同一间废旧收购店卖得3600元。我将诈骗得的电线谎称是装修房子剩下的卖到站前大道一间夫妻开的废旧收购店,他们是以每斤10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称斤收购,规格较小的是10元,规格较大的是12元。我认为他们肯定知道电线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然谁会傻到把新东西当废旧卖,亏了几千元钱。被告人黄X燕在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甘X安)就是收购其骗来电线的人;从十二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的女子(梁X设)就是收购其骗来电线的人。14、被告人甘X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我妻子在百色市右江区火车站站前大道开设“梁X设废旧收购店”经营个体废旧收购生意,2013年1月12日18时许,有一名年轻男子乘出租车拉了7捆铜芯电线来到我们店里,他说电线是装修房子剩下的,当时我们没有多想,就同意以带皮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经过秤7捆铜芯电线共重56斤,我们支付了560元。15日18时许,那名年轻男子又乘出租车拉了10捆铜芯线到我们废旧店来,这次的电线质量看上去要好一些,我们以每斤12元的价钱收购,经过秤这10捆铜芯电线共重130斤,我们支付给他1560元。这之后大概过了3天,那名年轻男子又到店里跟我们说他还有10多捆铜芯电线,问我们要不要,我感觉不对劲,怀疑他是小偷之类的人,电线可能来路不明,之后就拒绝收购他拿来的东西。我收购的那些铜芯电线都是全新的,大部分都包装完好,其中有几捆包装已经拆开,但是那些电线和新的是一样的。我们收购2次共17捆电线,共花费2120元。收购电线时我怀疑那些电线是来路不明的东西,但是当时因为贪图便宜就收购了。收购后我们担心被怀疑是来路不明的东西而卖不出去,所以就剥掉电线的外壳,把里面的铜线拧成若干小捆,装在2个编织袋里,打算等铜的价钱合适时候就拿去卖。平时我和妻子梁X设都是一起打理这个废旧店的,收购电线的时候她也在场,我们一起过秤、搬运那些电线,过后我们一起剥掉外皮,分装入袋。被告人甘X安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黄X燕)就是拿电线到废旧店来卖的人。15、被告人梁X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我丈夫在百色市右江区火车站站前大道经营个体废旧收购生意,废旧店没有挂招牌,营业执照是以我名字登记的,叫“梁X设废旧店”。2013年1月12日18时许,有一名小青年用出租车拉了7捆铜芯电线来到我们店里,他说这些电线是装修房子剩下的,我和老公就同意以带皮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7捆电线好像有50多斤。15日18时许,那名青年又用出租车拉了10捆铜芯线到我们废旧店来,我们以每斤12元的价钱收购,这次好像有100多斤。这之后大概过了3天,那名年轻男子又到店里说他还有10多捆铜芯电线,问我们要不要,我和老公怀疑电线可能来路不明,就以没有钱收购为由拒绝收购。已经收购的17捆铜芯电线有红色和蓝色的胶皮,其中有14捆还是包装好的,和新的电线一样,有3捆已经拆开包装,但都是新的,一共重180多斤,我们收购大概花费2000多元。那青年第一次拿来卖的时候说是做装修剩下拉回南宁托运太贵,就拿来当废旧卖了,我和老公曾怀疑那些电线是来路不明的东西,但是觉得有利可图就收购了。收购后我们担心被怀疑是来路不明的东西而卖不出去,所以剥掉电线的外壳,把里面的铜线拧成若干小捆,装在2个编织袋里。被告人梁X设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男子(黄X燕)就是拿电线到废旧店来卖的人。16、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甘X安、梁X设的长女甘佳靓出生于2004年6月29日,二女儿甘琳琳出生于2009年10月25日。17、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X燕出生于1991年4月26日,被告人甘X安出生于1975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X设出生于1977年3月11日,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甘X安、梁X设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燕犯诈骗罪,被告人甘X安、梁X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成立,应依法惩处。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由被告人甘X安负责过秤收购涉案电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X设只在旁边协助帮忙过秤,所起作用相对甘X安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鉴于被告人黄X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甘X安、梁X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年幼孩子需要照顾抚养,根据被告人甘X安、梁X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甘X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X设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甘X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已交1000元,剩余部分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梁X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嘉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人民陪审员  谷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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