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96243-X。法定代表人:梁发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武,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继伟,男,1968年3月1日,汉族,住休宁县。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运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伟在庭外达成和解,并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海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