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喜军独任审判,因工作变动,依法变更由审判员戴曙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智娟、被告米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智娟、被告米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1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米某、米某。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如下:一、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恋爱期间双方分居两国,一直到结婚前,双方的了解仅限于表面,缺乏足够的沟通,也未进行必要的磨合。二、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迥异,在价值观,人生观上存在着巨大差异,矛盾不断滋生。三、家庭生活不对等,经济方面来讲,被告要求原告在婚后将所有工资上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都拒绝将其收入及家庭存款情况告知原告。日常生活方面,被告保持了在日本18年养成的大男子主义风格,一周六天基本都在半夜十一或十二点回家,并一直以家长式的作风领导和控制原告,要求原告必须对其命令绝对服从,不允许有任何异议,更不允许顶嘴。四、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了本来就陌生的夫妻走向离婚这条必然之路。2011年春节前,原告带孩子观看恐龙表演,因回家超过晚上十点,被告在责骂后因原告未道歉,竟然两次冲上前掐原告的颈部,导致原告留下心理阴影,噩梦连连。2011年5月初,因原告睡前喜欢看书,被告在催促三次后暴怒,撕毁并用打火机焚烧原告的书,并砸坏原告手机。2011年5月15日,被告要求与他分房睡已有数周的原告要么与他同床,要么滚出家门。遭到拒绝后,立即抓起台灯就砸,且凌晨一点将原告赶出家中。此后,原告正式与被告分居。五、2011年8月,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于同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未予支持。六、一审判决后,被告想尽一切办法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多次逼迫原告。尽管在分居期间,被告住在双方共有的别墅,而原告在外租房。双方共有位于徐汇区的三房两厅房屋用于出租,被告收取房租,原告却不得不偿还按揭。且在原告接女儿时再次动手推搡原告,双方矛盾更为激化。2012年6月,被告趁原告出差之际,将原告所开车辆偷走并出售,其目的仅为报复原告,毫不顾念原告需要用车接送孩子。同年9月,被告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竟然串通案外人,制造高达人民币400万元的巨额债务,此行为完全表明双方再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在双方分居后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彻底看清其本性,原告已连续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且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符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故请求法院从保护妇女及儿童的角度出发,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儿米某、米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被告米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写不是事实。虽然婚前被告在日本,但当时被告每月回家和原告见面,即便原告和前夫离婚后,没地方住,被告将其姐姐青浦区的房屋给原告住,支持原告出国留学,还买了相机给原告。原告在西班牙念书时,有过两次机会回国,被告也从日本回来和原告见面,双方感情非常好,双方是自行相识,婚前有良好的基础。婚后双方在人生观和价值观上也没有差异,被告的确在日本生活很久,但没有大男子主义,被告对原告在生活中也是平等相待的,原告比被告小,原告很要强,被告在很多方面都让着原告。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也根本没有掐原告脖子,偶尔发生小争吵是有的,但都是正常的。原告于2011年5月15日搬出去居住至今,一审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回来过三四次,虽然双方没有每天住在一起,但被告不认为是分居。被告没有和原告协商过离婚事宜,当时原告律师说要调解,并不是说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就去了。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还是发了邮件给原告,希望原告不要离婚,能够谈谈。徐家汇的房屋是被告一人购买的,都是被告支付的资金。婚后家庭经济是被告掌管的,婚后第一年原告是将钱交给被告的,之后就没有交给被告了,原告说钱不够用所以没有交了。三套房屋登记时都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徐家汇的房屋手续都是被告一人办理的,首付支付了一半,还有一半以原告名义贷款,之后的还贷都是被告在还,至2012年2、3月,才将还贷的卡给原告,原告才开始还贷至今。婚前送过车辆给原告,婚后购买的车是公司的,已经卖掉了。被告在外向案外人顾振借款二百九十几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和购买三套房屋,支付房屋的资金有二百万左右。双方感情未破裂,希望坐下来谈谈。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了孩子也不想离婚,双方现在的状况已给孩子造成了阴影。孩子亲口对被告说,如果父母离婚的话,就去死。被告对孩子说,会保护他们的。原告母亲还致电被告问被告为何离婚,被告解释不是被告要离婚,是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母亲为了被告和原告的事情也很操心,不希望双方离婚,对孩子不利。为了孩子和双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也有信心能够和好。两个女儿现在学校全托,周一至周四住校,周五接回家,双方各接一周。为了接孩子双方有过不同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米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关系尚可。原、被告于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11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米某、米某。婚后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有时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在孩子教育上产生分歧,但未能充分沟通、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1年5月15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双方曾为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曾于2011年1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437号,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仍分居至今,并在孩子教育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夫妻关系未有缓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3年4月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显示,2013年9月5日21时03分许,原告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来到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555弄220号301室的家中,向其索要双方双胞胎女儿在XXX学校住宿期间的生活用品,被告用身体撞门,把门都撞坏了,原告感觉到人身受到威胁,遂来派出所备案。徐泾派出所在接报回执单上注明:在窗口接报过程中,被告扇了原告耳光,现场民警均看到了,并对被告进行口头警告。又查明,双方所生双胞胎女儿现就读于XXX学校二年级三班寄宿班,于2012年8月底开始寄宿,周一至周四住校,现由双方一人一周,依次轮流周五下午放学接回,周一上午送回学校,谁接就和谁一起生活。目前,双方对孩子是否寄宿也存在分歧。再查明,原告收入情况为;2005年至2011年税前年收入为39.60万元,2012年2月至12月税前收入为48万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为:一、房屋三套,具体为:1、2006年以190万元购买并于2006年10月19日核准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655号C11幢的花园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78.70平方米,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房地产权证号为青2006010599。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550万元。目前该房屋由被告在居住使用。2、2009年以270多万元购买并于2009年5月4日核准预告登记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98弄9号1301室房屋一套,预购房屋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450万元。目前该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登记证明号为(文件)徐200904006522,产证尚未办理,2009年,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为购买该房屋向该行借款136万元,并以该房屋作抵押物,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截至2013年7月20日,尚有银行贷款本金1,259,157.65元未偿还,贷款目前由原告在偿还,另该房屋现处于出租中,租金由被告在收取。3、2009年10月以854,572元购买并于2010年1月25日核准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453号1907室办公房一套,建筑面积55.60平方米,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房地产权证号为青2010001915。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100万元。目前该办公房空关。二、股票情况,2011年10月被告名下股票市值约536,390.70元,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予以抛售。三、股权情况,原告提供的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共两名,即本案原、被告,其中原告货币出资15万元,被告货币出资35万元。另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过。还查明,案外人顾振诉本案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2674号,顾振诉称,其与本案被告相识多年,本案原、被告系夫妻,2007年至2012年期间,本案被告以购房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由数次向其借款,截至2012年6月30日,本案被告结欠其借款2,973,131.66元。以上数笔借款发生在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本案原、被告购房及家庭生活,本案原告亦应承担共同还款之义务,故诉请要求本案原、被告归还其借款2,973,131.66元,支付利息1,071,878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不成立,并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判决驳回顾振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预告登记状况信息、股票资金账户对帐单、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2674号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债权,并一致同意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此外,审理中,双方存在以下争议:一、关于夫妻关系、婚姻态度、子女情况以及抚养问题,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反而恶化。原告在外面租房住,被告还到公司来找,说要杀了原告。在原告出差期间,被告将原告的车偷走,但当时买车时被告说是为了避税,所以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但车子一直由原告开的,牌照也是原告的,被告至今未将车还给原告。为了孩子的接送问题,双方的确争吵过,当天被告拎原告脖子将原告扔出去,所以原告报了警,之后,原告就一直避免和被告见面,害怕被告对原告再实施暴力。被告曾经对原告实施过暴力,还掐原告脖子。2011年5月11日,被告又和原告争吵,还砸了灯,原告就搬出去租房居住。被告还带着发烧的孩子到原告公司闹,原告为了孩子就不去出差了,好好地照顾孩子。之后被告还制造了400万元的假债务。原告觉得和被告已经没有感情了,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孩子对原告说:“你们离婚太好了,你们怎么还不离婚。”对此被告则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也不想反驳,因为不想离婚。原告另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分居后双方感情丝毫没有进展,反而恶化了,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也没有采取措施挽回原告,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两个孩子是女儿,也是双胞胎,孩子自小都是原告在照顾和教育,孩子即将进入青春期,妈妈抚养女儿更为有利,两个女儿和原告更加亲近,原告目前收入情况完全有能力负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就将孩子送去全托学校,被告的这一行为表示其没有能力带好孩子,原告主张应当亲力亲为带孩子。对此被告则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很爱两个女儿,不希望给女儿造成阴影,被告也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收入不高,现每月工资收入几千元,但有办法照顾好两个孩子。被告认为照顾孩子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如果被告经济能力不够的话,家里会支援的,家里有足够的资金能力。自孩子上幼儿园至今一直是被告在负担孩子的教育费,被告为孩子开了个帐户,都是被告在往里面打钱。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称,2013年9月5日,被告到原告住处撞击房门,且当着警察的面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也没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为此,原告提供了接报回执单和照片一组。对此,被告则称,原告单方面决定孩子不住校,并在9月2日叫人到宿舍把孩子的住校用品拿走,学校看到孩子情绪很不稳定,故9月5日晚,被告去找原告,想和原告说孩子住校比较好,也希望就孩子的事情和原告谈一谈,并想把原告从学校拿走的住校用品拿回来,由被告送到学校去,原告不肯开门,所以被告开始撞门踢门,要求原告将孩子的住校用品拿出来,之后警察就过来了,双方到了派出所,被告只是撸了原告的脸,没有殴打原告,也不是扇耳光。另被告称,孩子在学校说如果原、被告离婚就要去死,学校老师也知道这个情况。对此原告则称,关于孩子要去死是被告自己捏造出来的,原告也去学校向老师调查过,老师说孩子从未在学校这么说过。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称,孩子多次和原告说不想要住宿,想和原告生活在一起,希望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被告陈述月收入只有2,000元,无法抚养孩子。结婚以来,被告每晚都是深更半夜回来,不适合带孩子,所以被告从幼儿园开始就想让孩子寄宿。被告有暴力倾向,不仅打原告,还打孩子。被告虚构400万元的假债务,不诚信喜欢撒谎,孩子不能和不诚信的人一起生活。被告多次恶意诽谤原告,说原告是靠搞关系才有高工资的,这种阴暗的心理不适合带孩子。对此被告则称,原告一直在孩子面前说被告的坏话,在孩子三岁的时候因为孩子没礼貌,所以被告打孩子屁股,原告就不止一次在孩子面前描绘这件事情,让孩子记住恨。原告还跟孩子说住校的孩子都是坏孩子,并说被告是世界上最坏的人,被告周围的人包括孩子爷爷奶奶都是坏人,为了离婚的事情,原告可以当着孩子的面说任何的话,甚至还跟孩子说如果有一天你们到法庭,要说要跟妈妈一起生活。孩子在学校有用铅笔把人家脸划破的行为,孩子有这样的举动是因为不想原、被告离婚,因为孩子是爱爸爸也是爱妈妈的,但原告在孩子面前说被告的坏话,孩子的心理有一种冲突,他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孩子现在有危险的想法和行为。如果离婚了,被告觉得由被告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为原告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是正面疏导孩子,能全方面教育孩子,被告的教育方式比较好,孩子在身心方面能健康成长,而且被告和孩子的老师沟通也比较好。被告现在收入是比较少,但家里会在经济上予以支援。被告晚回家是因为原告的软暴力。对此原告则称,关于原告和孩子的事情都是被告编造的,对于被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原告和孩子有心理的沟通,效果也比较好。二、关于婚前财产,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均无婚前财产,被告则在第一次庭审称不想离婚,所以不想陈述,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有婚前财产,但逾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三、关于债务情况,原告称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称有共同债务,向案外人顾振借款400万元。另审理中,原告还表示,对被告抛售的其名下股票金额、被告已收取的徐汇区房屋之租金以及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予以放弃,现要求分得徐汇区的房屋和青浦城区的房屋,且徐汇区房屋剩余未还贷款亦同意由原告一人继续归还,不要求被告归还。被告对房屋分割意见表示由法院判决决定。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表示也愿意妥协,由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交流,以及在孩子教育方面存在分歧等原因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深受影响。2011年5月15日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搬出去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多。被告虽称期间原告回来过几次,不认为是分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于2013年9月5日在徐泾派出所窗口接报过程中扇原告耳光,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经调解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综合考虑,本案确定原则上原、被告所生之女米某由原告抚养,米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亦可在实际抚养过程中,另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所承受的后果并非完全由离婚本身所引起,父母离婚所形成的家庭环境只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福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因素产生何种作用、导致何种结果则取决于父母能否在离婚后仍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照顾和支持,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否有良好的互动关系。希望原、被告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抚养教育义务,使双方所生未成年子女能够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共同健康成长和发展。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如果孩子由自己抚养,则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故本院确定米某的抚养费由原告全额负担,米某的抚养费由被告全额负担。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居住的稳定性、房屋结构、生活的便利性等方面确定分割方式。现原告要求分得徐汇区的房屋和青浦城区的房屋,且徐汇区房屋剩余未还贷款亦同意由原告一人继续偿还,不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汇区房屋贷款虽以原告名义进行贷款,但该贷款系双方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故相对于贷款银行而言,被告与原告仍应共同承担借款还款义务,银行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被告抛售的其名下股票金额、被告已收取的徐汇区房屋之租金以及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予以放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另双方一致同意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亦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虽主张有婚前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不予处理。另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即向案外人顾振借款400万元,因另案已作出处理,故本案亦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米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女米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米某的抚养费由原告全额负担,至米某年满18周岁止;三、原、被告所生之女米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被告米某共同生活,米某的抚养费由被告全额负担,至米某年满18周岁止;四、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98弄9号1301室房屋的权益归原告陈某享有,为购买该房屋所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剩余贷款本息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五、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453号1907室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六、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655号C11幢的房屋归被告米某所有;七、原告陈某对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归被告米某所有;八、原告陈某、被告米某各自处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归原、被告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54,0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曙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