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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周法柱与潘密巧、周锁柱、周广柱、周良柱赡养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甲,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某某,女,192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乙,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丙,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丁,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周某甲为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邢民四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协议第二条的理解是错误的,我的理解是:从我拆旧房建新时,母亲在我们兄弟四人家轮流居住,每人三个月直到老人百年。母亲以前居住的旧房确实是2001年父亲去世后我出资购买的,我购买后2001年-2012年由母亲居住,我一直在维护房屋。从2012年农历5月4日母亲阻挡我建房,使我的新房至今不能进行建筑,造成4500元的损失。本院认为,在周某甲提交的《调解协议》中,四兄弟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对潘某某的居住事宜有明确约定,房屋由母亲潘某某居住,在该房翻盖期间,由四兄弟轮流安排其母亲居住。周某甲主张从拆旧房建新房时,母亲在兄弟四人家轮流居住,每人三个月直到老人百年,其对协议内容的解释理由不成立。周某甲主张4500元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董玉征审判员  郭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