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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1与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105号原告刘×1,男,2006年4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2,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被告颜××,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