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1与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105号原告刘×1,男,2006年4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2,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被告颜××,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