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依据(2012)黄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894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2013)黄执字第3759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37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