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伟、丁美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世伟,丁美凤,陈立强,董苏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100号原告: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方寿。委托代理人:蒋浪舟。被告:王世伟。被告:丁美凤。被告:陈立强。被告:董苏琴。原告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伟、丁美凤、陈立强、董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康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