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俊江。委托代理人:潘伟萍。被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圣忠。委托代理人:潘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陶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