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55-2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牛某某诉称:被继承人何某某在本市人民路郊区水利局宿舍楼*单元***室,建筑面积70.42平方米房屋中50%的面积由原、被告各继承17.605平方米。现因原告年事已高,独自生活困难,必须到贵阳女儿处养老,故要求将该住房变卖进行分割、变现。经审理查明:李某母亲何某某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牛某某与李某系继子女关系。因何某某死亡,2009年4月,李某起诉牛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牛某某于1998年5月30日以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了本市人民路郊区水利局宿舍楼*单元***室房屋,并办理了产权人为牛某某的产权证书,遂判决被继承人何某某在本市人民路郊区水利局宿舍楼*单元***室建筑面积70.42平方米中50%的产权面积遗产由牛某某、李某各继承17.605平方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房产本院已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判决,对该房屋产权面积已经分割确认,双方享有的份额已明晰,现原告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变现,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