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终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创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春,青岛创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春。委托代理人岳春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创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伟,青岛创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青岛创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秀春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秀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邱 彦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