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蒲侃会与XX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侃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复核:拟稿: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蒲侃会,女,生于1960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产东村六组。被执行人XX,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西新村**号楼。蒲侃会与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3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