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宋彩萍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彩萍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23号罪犯宋彩萍,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彩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彩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彩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彩萍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爻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