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黄樟云与刘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樟云,刘春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樟云。委托代理人:程学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阳。再审申请人黄樟云因与被申请人刘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樟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