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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景书让与李勇、李宏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书让,李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景书让,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95号。代表人王建让,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64号景书让诉李勇、李宏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勇于2013年11月20日前赔偿景书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42749.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勇于2013年11月21日将执行标42749.6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