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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进英与罗光绪、李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英,罗光绪,李祖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李进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罗光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祖梅,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英诉被告罗光绪、李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李进英负担。审判员  徐力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陈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