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进英与罗光绪、李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英,罗光绪,李祖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李进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罗光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祖梅,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英诉被告罗光绪、李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李进英负担。审判员 徐力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陈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