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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矿与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矿,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林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彬,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浩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矿。负责人:郭建宇,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换增,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禹煤电)、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矿(以下简称平禹二矿)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荣煤业)侵权纠纷一案,凡荣煤业于2012年6月21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平禹煤电、平禹二矿赔偿凡荣煤业各项损失及利息共计452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平禹煤电、平禹二矿负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许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平禹煤电、平禹二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禹煤电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彬、王浩杰,平禹二矿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凡荣煤业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王换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卜发中审 判 员  赵建祖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