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土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吉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1、申请人杨德福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被申请人按照约定协助申请人杨德福办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土城子村两处工业用房(1、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25-0718**号,建筑面积243.39平方米;2、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25-0718**号,建筑面积323.32平方米)所有权及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该两处工业用房占有的工业土地(土地证号:吉市国用(2010)第2202020101**号,使用权面积2396.78平方米)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税费。3、被申请人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德福交付房屋;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0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市雾凇岛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