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中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会泽县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住所地会泽县金钟镇钟屏西路**。代表人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能,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div>代表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会泽县通宝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梁志强,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明钟,公务员。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5元,减半收取31252.5元,由原告曲靖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孙靖然审判员 孙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