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竑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竑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市纪委宿舍东侧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金秘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竑晖,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竑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