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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德利与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利,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利。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董事长。王德利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德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