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承哲诉郭泰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承哲,郭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高承哲,男,41岁,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泰山,男,42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高承哲诉郭泰山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做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郭泰山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承哲砖款37,62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给付10,000.00元、于2013年10月30给付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给付1762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部分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泰山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