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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伯兴,缪叶青,缪婷婷,张鑫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伯兴,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负责人华瑞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江、陈婷,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伯兴,男,汉族。被告缪叶青,男,汉族。被告惠娟娟,女,汉族。被告缪婷婷,女,汉族。被告张鑫宇,男,汉族。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农商行)诉被告李伯兴、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农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李伯兴;贷款于2012年7月27日发放,于2013年4月18日到期;贷款本金150万元已归还10242.87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6%,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李伯兴应承担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567元。2、物的担保情况: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以锡房他证惠山字第HS1000157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李伯兴立即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1489757.1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3年9月20日为37852.13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48975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567元。2、对李伯兴前述第1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惠山字第HS1000157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对李伯兴前述第1项债务,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伯兴、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农商行诉称事实有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他项权证、担保书、欠息凭证、委托合同、进账单、协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李伯兴、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伯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489757.1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3年9月20日为37852.13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48975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567元。二、对李伯兴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惠山字第HS1000157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对李伯兴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390元,由被告李伯兴、缪叶青、惠娟娟、缪婷婷、张鑫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青审 判 员  陶 玉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