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周信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周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苑筱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根信,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根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根信2台手扶拖拉机和1辆电动自行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金额1万元的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根信2台手扶拖拉机和1辆电动自行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