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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物华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2326451-X。法定代表人祝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乡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法:16496025-1。法定代表人闫国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友,男,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徐兴华,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伦代理审判员 梁 昊 人民陪审员 闫 其 武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