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刘御龙房屋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刘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尚生龙,职务:区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符田,男,1984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系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御龙,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御龙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御龙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琳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曹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