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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孙杰、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孙杰,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孙杰、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4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被执行人王海名下无车辆,孙杰名下有鲁B7G9**号面包车一辆车辆,但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