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国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郑国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8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根,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郑国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