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武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武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1089号原告梁某,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统计局科员,住清徐县。被告武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武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岩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