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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武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武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1089号原告梁某,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统计局科员,住清徐县。被告武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武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岩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