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肖东明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东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5号原告肖东明,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东明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5915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59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