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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苍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苍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初字第10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苍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苍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