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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华惠珍与胡寒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惠珍,胡寒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华惠珍,女,1965年9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被告胡寒冬,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祥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2000元的借条一张属实,但并不欠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华惠珍人民币32000元胡寒冬2013年8月13日。被告未还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32000元,由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寒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惠珍借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