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刘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被告刘占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次债务人刘和平在中国银行神木县干河路分理处xxxxxxxxx帐号。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被告刘占发有原告张建峰的到期债务20万元本金及利息。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764号判决书判决刘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刘占发借款本金1475800元。刘和平愿意将该案款优先偿还张建峰。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和平在中国银行神木县干河路分理处xxxxxxxxxx帐号内预期收益中的268650元,并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思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