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与杨利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杨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秀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民,男,汉族,住临沂市。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民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召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利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3年7月30日结清,如有违约,被告承担20%的违约金。该借款经催要被告归还4万元,尚欠6万元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借款20%的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杨利民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杨利民向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7月30日结清,如违约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9月4日归还借款4万元,尚欠6万元未还,该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20%的违约金。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利民向原告借款尚欠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采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利民归还给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二、被告杨利民支付给原告山东信和粮油有限公司违约金1.2万元。上述给付义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给付,给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740元,由被告杨利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可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