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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炎春,肖官明与肖锦宏,余苑媚,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炎春,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官明,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赖永辉,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锦宏,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苑媚,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巫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迈,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炎春为与被上诉人肖官明、肖锦宏、余苑媚、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龙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炎春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李炎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炎春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为12200元,由上诉人李炎春负担,本院多预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来自